避免定讞後冤案 被告可聲請重驗DNA
2016/11/02 06:00
〔記者蕭婷方/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修正案」,未來刑事案件判決定讞後,受判決人及其親屬等得向法院聲請DNA重新鑑定,以排除冤案,開啟再審可能。
這項法案由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主委顧立雄在擔任立委時所提,提案內容指出,DNA技術與時俱進,2010年捲入性侵案的陳龍綺,就是因為DNA重新鑑定改判無罪,同時也是台灣以最新23組Y染色體STR之DNA鑑定的首例,美國也有許多類似案例;然而現行制度僅法官、檢察官有權重驗證據,「新證據」掌握在法官、檢察官手中,被告無法聲請重驗,更難啟動再審,但「平反一個冤案就可以救一個人一生!」因此提案修正。
三讀通過的條文放寬再審聲請門檻,有罪判決結果確定後,合理相信進行DNA檢定結果可作為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可聲請就該證物或檢體進行DNA鑑定,如果認為鑑定結果足以排除涉案可能,才真正啟動再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