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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受贈公設沒繳管理費 判付137萬

建商將大樓部分空間捐贈新北市政府做為公益使用,但使用者新北市警局多年來未繳管理費,管委會提告,新北地院判決市警局需給付137萬餘元。(記者余衡攝)

建商將大樓部分空間捐贈新北市政府做為公益使用,但使用者新北市警局多年來未繳管理費,管委會提告,新北地院判決市警局需給付137萬餘元。(記者余衡攝)

2016/09/07 06:00

〔記者王定傳、吳岳修/新北報導〕新北市板橋區國家世紀館豪宅社區建商,98年間把社區816坪空間無償捐給新北市府做為公益設施,管委會認為使用者新北市警局從前年5月起至今年1月都沒繳管理費,向新北地院提出訴訟,法官認為公益空間是建築一部分,市警局應依社區規約繳納管理費,判決需給付137萬餘元,可上訴。

新北市警局後勤科表示,新北市政府將這些公益空間移撥警察局使用,規劃用途為童玩遊藝區及海山警分局、少輔會之辦公室,因甫取得使用執照,預計本月進駐使用。本案將待接獲判決書後再與律師討論是否上訴。

國家世紀館管委會先前已提起給付管理費之訴,要求給付自98年11月至103年4月止的356萬餘元,一審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判管委會勝訴;上訴後,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市府與建商針對管理費有特別約定,建商先提撥15年管理維護基金1373萬餘元給市府,等管委會成立後再移撥,撤銷改判敗訴。

本案法官認為,建商是依與市府間的審議報告書,支付維護基金給市府,並非給管委會,前份判決認定建商有撥付管理費給管委會有誤,且報告書內也沒有市府不用繳納管理費的約定,加上這些空間是建築一部分,市警局是建物所有人,又是區分所有權人,當然要依社區規約繳納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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