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最佳瀏覽效果,建議使用 Chrome、Firefox 或 Microsoft Edge 的瀏覽器。

請至Edge官網下載 請至FireFox官網下載 請至Google官網下載
晴時多雲

限制級
您即將進入之新聞內容 需滿18歲 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已於網站首頁或各該限制級網頁,依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規定作標示。 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TICRF)網站:http://www.ticrf.org.tw

研究生夜店撿屍 性侵拗一夜情

2016/06/30 06:0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高姓研究生和鄭姓友人,被控將夜店認識的兩名酒醉正妹撿屍性侵,高男甚至先後性侵兩女,高、鄭辯稱,兩女在夜店即和他們親吻、擁抱,雙方是一夜情,非性侵,但摩鐵監視器畫面、櫃檯人員證詞顯示兩女已是酒醉狀態,其中一女遭性侵後醒來,還光著腳跑到櫃檯求救,欲搭救同行好友,高等法院昨依乘機性交罪重判高男6年半、鄭男3年10月。

兩男帶兩女上摩鐵

判決指出,高、鄭兩男和陳姓友人100年12月間深夜,到北市信義區某夜店飲酒作樂,向小玲、小涵兩正妹(均化名)搭訕,5人一起喝酒跳舞。凌晨2時40分許,小玲、小涵兩人均有醉意,小玲還因酒醉跑到女廁嘔吐。

5分鐘後陳男提議回家,高男乘機詢問小玲「要不要到我家?」小玲帶有酒意回說「我要回家」,5人搭上計程車,高、鄭兩男卻指示運將在松山區摩鐵前停車,4人下車後,陳男繼續搭車回新北市住處。

凌晨3時,高男、鄭男分別攙扶閉眼、垂著頭、全身癱軟的小玲、小涵進入摩鐵開房間,高、鄭被控各在312號、320號房性侵意識不清的兩女。

轉戰友房再伸狼爪

凌晨3時45分,鄭男和小涵性交完後,先將仍酒醉的小涵穿好衣服,傳簡訊告知高男,他和小涵在320號房,他要先離開,高男接著到320號房查看,看見躺在床上的小涵,竟又性侵她,後若無其事返回312號房。

凌晨4時,小涵醒來發現遭人性侵,打電話叫男友前來,又擔心小玲也受害,光著腳跑到櫃檯求救稱「我遭人性侵」,並指小玲也有危險;經櫃檯人員告知房號後,小涵跑到312號房用力敲門,高男開門後,因害怕小涵親友到場發生衝突,匆匆留下行動電話號碼即離去。小涵和小玲相擁而泣,後報警查獲高、鄭兩人。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相關新聞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