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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李宗瑞不雅照 「中時」等4人改判

中時去年報導李宗瑞淫照案高等法院今審結,大幅減輕刑責,4人全部改判各3月徒刑,可易科9萬元罰金,並給予緩刑兩年,緩刑期間向公庫繳交10萬元。(資料照)

中時去年報導李宗瑞淫照案高等法院今審結,大幅減輕刑責,4人全部改判各3月徒刑,可易科9萬元罰金,並給予緩刑兩年,緩刑期間向公庫繳交10萬元。(資料照)

2013/11/27 12:5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中國時報去年以頭版、3版報導「變態淫魔硬上月事妹」,刊登兩張富少李宗瑞迷姦照截圖,台北地院依妨害秘密罪判前副總編輯楊憲村等4人各6月徒刑、可易科18萬元罰金,高等法院今審結,大幅減輕刑責,4人全部改判各3月徒刑,可易科9萬元罰金,並給予緩刑兩年,緩刑期間向公庫繳交10萬元。

4名同案被告,包括楊憲村、前副總編陳賡堯、社會組主任王健聖及社會組記者陳鴻偉。

判決指出,楊憲村去年8月25日當天,擔任該報代理總編輯兼頭版責任副總編輯,陳賡堯擔任3版責任副總編輯,王健聖為社會組主任;陳鴻偉當天撰寫「變態淫魔硬上月事妹」報導後,還從網路下載李宗瑞偷拍的迷姦照,以發稿系統傳回報社。

楊憲村、陳賡堯、王健聖等人當天開會後,決定刊登2張迷姦照在翌日的頭版及3版,圖說註明「李宗瑞無視對方月經來潮,仍然強脫衣褲硬上,淫魔惡行令人髮指」等。

楊憲村等人出庭時表示,刊登報導是想駁斥李宗瑞的謊言,也希望督促檢警追查偷拍影片,中時依照報社的SOP自律系統選擇被害人背部照片,讀者沒辦法辨識身分,未侵害隱私。

高院仍認定,中時刊登偷拍照,讓被害人感到痛苦和擔憂,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章的「散布竊錄之非公開內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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