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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懷鈺合約糾紛敗訴 判賠2百萬

藝人徐懷鈺和經紀公司合約糾紛案,台灣高院今日判決徐懷鈺敗訴,須賠償經紀公司新台幣200萬元。(本報資料照,記者洪舜南攝)

藝人徐懷鈺和經紀公司合約糾紛案,台灣高院今日判決徐懷鈺敗訴,須賠償經紀公司新台幣200萬元。(本報資料照,記者洪舜南攝)

2012/05/22 17:48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藝人徐懷鈺和經紀公司合約糾紛判決出爐,台灣高院今(22)日駁回徐懷鈺的上訴,認定其違約,宣判維持一審,判處徐懷鈺賠償新台幣200萬元給經紀公司,全案可再上訴。

徐懷鈺和龍縯經紀公司於民國99年1月底簽下1紙5年合約,龍縯經紀公司控訴,徐簽約後,整個人如同人間蒸發,和經紀公司斷絕聯絡,決定提告求償新台幣1300萬元;徐委任律師則表示,經紀公司以外出談工作為由,帶著徐到處喝酒應酬,經紀公司老闆甚至傳簡訊騷擾徐,徐不堪其擾,才會和公司斷絕聯絡。

台北地院去年審理時認為,徐已年滿32歲,若不願飲酒應有能力自我克制,且經紀公司老闆多封簡訊中,只有1封稱徐「寶貝」,其餘都是日常的寒喧,難判定經紀公司老闆有騷擾徐之意。

徐不滿地院判決,提出上訴,台灣高院今日判決出爐,判徐敗訴,得賠償經紀公司新台幣200萬元,但全案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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