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停車場搶走280萬還毒打被害人 3人強盜下場慘了
2026/06/07 14:36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
台中林姓男子夥同2人,前年11月在台中一處停車場搶走280萬還毒打被害人,台中高分院近日判林男維持7年10月,蔡男改判8年8月。(記者陳建志攝)
台中林姓男子,前年11月得知一名被害人身懷280萬鉅款將現身一處停車場,夥同蔡姓、林姓共犯先開車在場守候,待被害人出現拿著狀似槍枝的物品要他不要動,被害人蹲下不敢反抗,除被搶走280萬還被痛打,警方獲報逮捕3人,台中地院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7年8月至7年10月,上訴二審,近日審結,林男維持刑度,蔡姓共犯則改判8年8月。
判決指出,台中林姓男子,2024年11月11日晚上9點多,得知被害人將攜帶280萬出現在台中西屯一處停車場,即由蔡姓男子開車載著林男共3人在現場等候,待被害人開車抵達現場下車後,其中兩人先下車,拿著狀似槍枝的物品恫嚇被害人不要動。
林男接著拿一把木棒接近,被害人見對方人多勢眾蹲下不敢反抗,林男即趁機將被害人放有280萬現金的車子開走,蔡男接著拿狀似槍枝的物品攻擊被害人臉部,造成被害人出現唇撕裂傷、臉部鈍傷、臉部撕裂傷、臉部肌膜裂傷等傷勢後,蔡男開車載著林男離開現場。
三人得手後隔天凌晨,約另一名提供消息的吳姓男子碰面分贓,被害人事後報警將三人查獲,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三人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卻結夥3人以上攜帶兇器為本犯下強盜犯行,使被害人不能抗拒而被取走280萬現金,所為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及社會治安均構成重大威脅。
審酌三人分工程度,以及僅一人和被害人達成和解,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判處林男7年10月,蔡男和林姓同夥都是7年8月。
檢方與三名被告針對量刑與部分事實認定不服,依法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並給予適當的刑度。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近日審結,認為林男量刑妥適,但蔡男涉案部分,撤銷改判,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改判蔡男8年8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