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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天火速起訴!前環管署長顏旭明涉貪1萬3821元 公費聚餐、公務車私用全曝光

    2026/05/29 18:03 記者許國楨、吳柏軒/綜合報導
    前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長顏旭明。(資料照)

    前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長顏旭明。(資料照)

    首次上稿17:05
    更新時間18:03(新增環境部回應)

    前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署長顏旭明涉貪,台中地檢署歷經16天偵辦今天火速偵結,認定顏男涉嫌以首長特別費支付親友聚餐、將署長公務車當私人座車使用,不法所得共1萬3821元,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嫌提起公訴。

    對於顏旭明被起訴,環境部次長沈志修回應表示,尚未收到起訴書,未來會配合司法處理程序,依法辦理。

    檢方調查,63歲顏旭明擔任環管署長任內,每月可核銷1萬8100元首長特別費,不過,顏男卻涉嫌將原本應作為公務招待用途的特別費,挪作私人家庭聚餐支出,曾前往新北餐廳與親屬聚餐,單次花費約3000至5000元不等,但事後卻將發票交由不知情幕僚協助核銷。

    除了餐費問題外,檢方也查出,環管署名下1輛電動公務車長期由顏旭明當成私人交通工具使用,顏多次自行駕車南下雲林探視父親,至少14次往返虎尾、南屯等地,相關eTag通行費與充電電費共1625元,均以公務用途名義核銷,統計顏旭明詐領公款一共1萬3821元。

    檢方表示,顏旭明到案後坦承犯行,涉案款項均已繳回,考量其犯後態度及各筆犯罪金額均未逾5萬元,因此建請法院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

    台中地檢署是在5月13日指揮台中市調查處,兵分多路搜索顏旭明住處、署長辦公室等7處地點,並約談顏男及多名證人到案,複訊後認定顏旭明涉犯貪污及公務背信等罪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諭知3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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