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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次納骨塔工程收賄800萬 苗栗前苑裡鎮長劉秋東分被判刑5年半、6年

    2026/04/22 12:03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
    苗栗縣苑裡鎮前鎮長劉秋東於鎮長任內,在納骨塔工程案二次受收廠商賄賂共800萬元,被苗栗地方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2罪,判決各處5年6個月、6年徒刑。(資料照)

    苗栗縣苑裡鎮前鎮長劉秋東於鎮長任內,在納骨塔工程案二次受收廠商賄賂共800萬元,被苗栗地方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2罪,判決各處5年6個月、6年徒刑。(資料照)

    無黨籍苗栗縣苑裡鎮前鎮長劉秋東於鎮長任內,在納骨塔工程案二次收受廠商賄賂共800萬元,苗栗地方法院今(22)日依貪汙治罪條例2罪,判決各處5年6個月、6年徒刑,均褫奪公權5年。

    判決指出,劉秋東擔任苑裡鎮長期間,收取得標「苑裡鎮青埔第二納骨塔地下室暨一樓骨灰(骸)櫃位增設工程案」的久景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400萬元,以利日後履約及請款順利。

    劉秋東熟知此類工程案有利可圖,雖於2022年底競選連任落敗,仍於卸任前夕核章決行「苑裡鎮青埔敬心館二樓骨灰櫃位增設工程案」,再收受得標之久順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400萬元,做為得標及後續履約請款順利之對價答謝。

    法院審理期間,劉秋東坦承於「一樓增設工程案」受賄400萬元,但辯稱於「二樓增設工程案」收受400萬元時已卸任鎮長、不構成受賄;但法院依據其他被告及對話通聯等事證,認久順興公司於競標前獲悉擬施作之相關櫃位尺寸、數量資訊,取得較其他廠商優勢之競爭地位。

    法院認為,劉秋東身為鎮長,對於職務上行為2次收受廠商高額賄賂,除有損官箴外,亦破壞社會大眾對公務正常運作及執行公正性之觀感,嚴重危害國家法益,兼衡其於偵查中就2次犯行均自白,並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依規定減輕其刑,就「一樓增設工程案」判處5年6個月、「二樓增設工程案」部分則改口僅坦承收受款項事實、否認犯罪之態度,處有期徒刑6年,均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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