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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OS點單機成犯罪工具! 打工仔偷1630元 法官重判6月徒刑

    2026/03/18 13:54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
    江女用POS點單機盜取1630元,被判6月徒刑。(記者顏宏駿攝)

    江女用POS點單機盜取1630元,被判6月徒刑。(記者顏宏駿攝)

    彰化縣江女在線西鄉一間飲料店打工,她透過POS點單機的操作,每日「盜取」50元至700元不等的金額,直到月底老闆對帳時才被發現有異。江女1個禮拜內共盜取1630元,雖然雙方己和解,但仍被檢方用業務侵佔罪起訴,此案件到彰化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應以更重的「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論處,因此判處6月徒刑。

    該案起訴書指出,江女去年1月11日到職,職任茶飲店的員工,工作除了調製飲料外,還要操作POS點單機,因客單量不多,老闆僅雇用她一人,江女覺得有機可乘,便透過點單機的操作,侵吞每日的營業額。

    起訴書指出,2月9日,她向客人收取6杯飲料共300元的款項,卻刻意打250元,50元放進自己口袋,接下來5天,她分別以此種方法,侵吞100元至700元的營業額,直到月底老闆對帳時發覺有異,報警處理。江女坦承侵吞1630元。

    該案檢察官雖主張應從一重依業務侵占罪處斷,法定刑為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但法官認為,被告所為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其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後者比前者刑責更重,應以後者論處。

    法官表示,被告漠視他人財產法益,其業務上持有之款項加以侵占入己,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所為實有不該;審酌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以1630元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其所為觸犯「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取財罪」應判處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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