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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軍士官長助留營、假單「1拆8」被記過 處分失衡法院判撤銷

    2026/02/12 16:17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
    陸軍第六軍團33化學兵群(見圖)前士官督導長林弘文,替1名無意續簽的下士拆分事假單,遭認定屬「言行不檢」,記過1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軍方適用法條錯誤,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全案可再上訴。示意圖。(資料照)

    陸軍第六軍團33化學兵群(見圖)前士官督導長林弘文,替1名無意續簽的下士拆分事假單,遭認定屬「言行不檢」,記過1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軍方適用法條錯誤,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全案可再上訴。示意圖。(資料照)

    陸軍第六軍團三三化學兵群前士官督導長林弘文,因協助長官提升部隊留營率,替1名無意續簽的下士拆分製作8張、每張7日的事假單,共計56日,遭認定屬「言行不檢」,記過1次。林男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軍方適用法條錯誤,且對屬官懲處明顯重於指揮官,違反比例原則,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全案可再上訴。

    判決指出,時任指揮官張瑞軒為提升2024年2月官兵續簽留營比率,責派林弘文協助勸留屆退的吳姓下士。因張員准假權限僅7日,為核准吳員56日事假,因此將假單拆分為8張辦理。事後,軍方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15條第14款及「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認定林男屬言行不檢,予以記過1次。

    林男主張,他僅依指揮官指示辦理吳禾凱續簽留營及不適服現役事宜,期間准假權限在長官,不過是服從命令;不實假單由人事士製作,上呈流程非其職責,且事前已向副指揮官反映。

    林男控訴,軍方未充分調查、未給陳述機會,也未明確指控其違失,處分未依規定綜合審酌,屬裁量濫用;此外,指揮官逾權僅受申誡、人事士未受懲處,他卻遭記過,懲處失衡,違反比例與平等原則。

    北高行審理認為,林男的行為與其受命協助辦理留營業務密切相關,若有違失,應屬怠忽職責或辦理業務不遵法令程序,而非品德類的言行不檢,軍方以第14款「國防部頒定之法令違失」論處,屬法律涵攝明顯錯誤。

    北高行亦指,指揮官張瑞軒明知逾越准假權限仍核准假單,僅受「申誡1次」處分;反觀林男卻遭記過,且屬品德類懲處,對志願留營甄選與考績均具不利影響,懲處輕重顯失均衡。尤其本案起因於軍團對留營率的績效要求,屬上級命令所致,責任不應全由屬官承擔。

    北高行表示,行政機關雖在軍紀考核上有一定判斷餘地,但若適用法條錯誤,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仍屬違法。本案軍方未妥適審酌違失程度與責任歸屬,原處分難以維持,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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