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未禮讓人行道行人罰6千 卻因「這原因」判免罰
2026/02/01 08:56 記者陳建志/台中報導
彰化楊姓男子遭員警認為未禮讓行人開罰6千元,楊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車子距離行人尚有480公分不符取締標準,判決撤銷裁罰。(記者陳建志攝)
彰化縣楊姓男子去年5月開車行經溪湖鎮彰水路一處路口,被員警認為有不禮讓行人違規,當場攔停開罰60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當時楊男車子距離行人有4組枕木紋及4個間隔,約480公分,超過1個車道寬(約3公尺)的取締基準,因此判決原處分撤銷。
判決指出,楊姓男子2025年5月1日下午2點多,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彰化縣溪湖鎮彰水路與環中街口時,遭員警認為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將他攔停開罰6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楊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原處分撤銷。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認為,依據交通部函「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違反者可依道交條例第44條第2項舉發」。
法官當庭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檔,發現當楊男的自小客車左轉進入交岔路口時,其前懸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行人位於行人穿越道由右數第2個枕木紋位置,而車輛與該行人間,尚存約4個枕木紋及4個間隔的距離。
法官認為,白色枕木紋實線寬度為40公分,間距長度約為實線寬度2倍,即約80公分。依影像所示,車輛與行人間約有4組枕木紋及4個間隔,換算實際距離約為480公分,該距離超過取締基準1個車道寬(約3公尺)。
法官認為,楊男的車子通過此處行人穿越道時,其與行人行進方向尚距3公尺以上的距離,大於1個車道寬,不符合內政部警政署所定的取締基準;因此其主張駕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並無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事實,可採信,判決原處分撤銷,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