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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小童脫褲被誤認隨地小便 母控導師教唆霸凌被打臉

    2025/10/03 06:2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國小男童被同學誤認在水槽小便,母親控導師縱容霸凌並提自訴,但法院認證據不足,校方調查也確認僅是誤會,最終裁定駁回,不得再抗告。(情境照)

    國小男童被同學誤認在水槽小便,母親控導師縱容霸凌並提自訴,但法院認證據不足,校方調查也確認僅是誤會,最終裁定駁回,不得再抗告。(情境照)

    國小男童在廁所前脫褲子被同學宣傳,母親控訴導師縱容霸凌、誹謗,還疑教唆其他同學散布消息並造成心理傷害,台南地方法院審查後認為缺乏積極證據,裁定駁回自訴,不可以再抗告。

    去年4月中午,兩名國小學生目擊男童先脫下褲子再走進廁所,舉動與一般學生的習慣不同,他們還一度誤以為男童在洗拖把的水槽前小便,因此向導師回報,校方調查後確認並未發生在水槽小便的情形、純屬誤會,因此導師依校長指示向母親致電說明過程。

    但母親指控,導師不僅未即時處理誤會,反而縱容學生持續議論,因為有其他學生聽到,甚至懷疑導師教唆同學向其他班級宣傳孩子在廁所的行為,導致兒子名譽受損、心理受創,她提出醫院診斷證明,稱孩子事後出現情緒緊張、夜眠不佳甚至磨牙等狀況,懷疑是遭受排擠霸凌的結果。

    台南地檢署調查後,以證據不足為由,做出不起訴處分。母親不服聲請再議,但遭台南高分檢駁回。她隨後再委任律師聲請提起自訴。法院審理時認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的前提是「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必須有積極證據支持,不能僅憑懷疑或當事人片面指控。

    裁定還強調,學生間的描述僅限於目擊,沒有證據顯示導師指使學生散布,校方調查也表明,全班並未普遍知道廁所這件事。至於母親提出的醫院診斷證明,記載多為「自述」、「疑似」或「適應障礙」,沒辦法確定導師的行為與男童有因果關係,所以難認定構成誹謗或傷害罪,因此駁回聲請,認為檢方不起訴與駁回再議並無違法或不當,整起案件未達到「有犯罪嫌疑」的標準,因此裁定駁回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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