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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男造謠徐巧芯、王鴻薇「投票日破壞電力」 法院裁定不罰

    2025/08/13 14:33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
    羅姓被告強調僅出於好意提醒罷免團體防範,並非有意散布謠言或製造恐慌,但仍遭警方依違散布謠言、影響公共安寧等罪,移送士林地方法院裁處,示意圖。(資料照)

    羅姓被告強調僅出於好意提醒罷免團體防範,並非有意散布謠言或製造恐慌,但仍遭警方依違散布謠言、影響公共安寧等罪,移送士林地方法院裁處,示意圖。(資料照)

    新北市羅姓男子於今年726大罷免投票前夕,向罷免團體志工散布訊息,稱有人計畫於投票當天破壞電力系統,並指名包含廖先翔、徐巧芯及王鴻薇等立委,要求志工轉告上級派人守護相關電力設施,被警方依散布謠言、影響公共安寧等罪移送裁處。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相關言論不足以令聞者畏懼,裁定不罰。

    判決指出,羅男今年7月15日騎乘機車行經汐止區某停車場時,向人行道旁的罷免團體志工表示,「我只跟你們講一次喔,有人打算在投票日當天破壞電力系統,目前接到的消息除了廖先翔還有徐巧芯、王鴻薇」、「你們務必要轉告上面的人,請他們派人去守住幾個電力系統」等語。

    警詢時,羅男坦承曾於事發當日散布相關言論,但辯稱此為聽聞隔壁桌用餐者談論有關大罷免投票時,可能以破壞電力設備製造事故干擾投票過程的訊息。他強調,僅出於好意提醒罷免團體防範,並非有意散布謠言或製造恐慌,後遭汐止分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布謠言、影響公共安寧等罪,移送士林地方法院裁處。

    士林地院審理時認為,羅男雖未查證即轉述此訊息,行為屬輕率,但無證據顯示其主觀上明知內容為不實仍散布,且言論內容並未引發公眾恐慌或對公共安寧造成實質影響。

    法官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須有充分證據證明,且不能證明犯罪或不罰者,應判定不罰。至於散布謠言意指捏造缺乏事實基礎的不實言論,該謠言須足以使公眾心生恐慌、畏懼或激憤,從而影響公共安寧,基於上述理由,判決不罰、免除羅男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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