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執行新制 司法院線上說明會重點解析
2025/07/09 19:4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
司法院9日舉辦「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線上說明會,說明本次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執行新制的修正重點及實務運用。(記者楊國文攝)
司法院於今(9)日舉辦「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線上說明會,說明本次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執行新制的修正重點及實務運用,以利執行人員瞭解並正確適用新制,使執行此類事件能更加圓滿妥適。
司法院指出,此次修正是因應保險法增訂關於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類型,另外,為確保保險契約效力得以延續,增訂介入權相關規範等規定。
至於「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名稱,則配合修正為「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並修正規定全文,明定不得扣押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類型,介入權起算時點,保險法修正後,執行法院的作業流程等項亦納入規範,期能提供實務操作具體可行的依據與準則。
依據「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5條規定,下列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一、要保人為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各有效契約解約金未逾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所定數額者,其主契約及附約之解約金債權。二、要保人為債務人的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的解約金債權。三、要保人為債務人的年金保險契約,其受益人非要保人者,於年金給付期間之年金給付債權。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保險法主管機關公告之壽險契約所生債權。
今天這場線上說明會,由司法院民事廳長林俊廷引言揭開序幕,說明此次修正背景與立法意旨;毛彥程法官接著解析執行原則修正重點,並就得為執行標的之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執行門檻的認定、生活必要費用規定的酌留及適用,並輔以實例說明,協助與會執行人員在個案處理時,準確判斷並依法處理,確保執行程序合法、合宜,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司法院表示,將持續關注此類執行事件的發展與實務運作,辦理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增進執行人員的專業知識及能力,並針對實務運作問題,不定時檢討、修正,使整體制度運作更加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