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等8年沒升官!他怒告公司勝訴卻拿不到資遣費
2025/05/22 14:41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
吳男任職副課長8年未升課長,怒控公司違約求償67萬。法院認公司未履約,但他終止勞動契約程序有誤反遭認定曠職,僅判給近5年內薪資差額12萬元。示意圖。(資料照)
吳姓副課長任職公司逾10年,卻遲遲未升官,他主張公司違反升遷契約,憤而寄存證信函給老闆終止勞動契約「離職」,並請求資遣費與薪資差額共67萬餘元。不過台南地院審理認為,吳男解約程序有誤,離職變成「曠職」,無權要求資遣,但公司沒給他升遷違約,要補足12萬元薪資差額。
吳男自稱2013年起受雇於企業,2016年與公司簽訂契約,約定將升任課長、給付100萬元獎金,而且每年調薪1%至4%。公司雖按約調薪並給獎金,但8年來始終未將他升為課長。他於2023年7月寄發存證信函,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並聲請資遣費36萬餘元及課長與副課長間薪資與年終獎金差額31萬餘元。
公司則反駁,當初雙方約定的升遷對象是由組長升為副課長,吳男自行在契約中擅自填寫「升為課長」,內容與實際約定不符,公司早已履行義務,不存在違約問題,且吳男遲至8年後才主張終止契約,顯然有瑕疵。
法院指出,吳男寄發終止勞動契約的存證信函,對象是公司法定代理人個人,而非「公司本體」,程序不合法,因此終止無效。吳男隨後未請假也沒上班,曠職3日以上,公司依法終止勞動契約,程序完備,屬合法解僱,吳男不得請求資遣費。
不過法院也認定,公司確實違反契約未將吳男升任課長,使其8年來未領到課長等級薪資,但因民法規定薪資請求權有5年時效,法院僅判准近5年內的薪資差額共12萬元,其餘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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