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雲

臺北市 24-28 ℃

男子搭便車與女車主搞了2小時 被告性侵下場曝光

朱男搭便車,與A女發生性交,被判3年10月徒刑,民事部分應賠40萬元給A女。(資料照)

朱男搭便車,與A女發生性交,被判3年10月徒刑,民事部分應賠40萬元給A女。(資料照)

2025/04/07 15:24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A女與朱男在超商邂逅,朱男希望搭A女的便車,下車時卻要求對方陪睡1天,A女不從,2人在車內搞了2小時,警方才到場。事後A女控朱男性侵,朱男堅稱合意性交,沒有性侵,但仍被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該案經彰化地院審理,認定被告確有強制性交之犯行,判處3年10月徒刑,民事部分應賠40萬元給A女。

該案最大的爭議點是,A女為駕駛,隨時可逃跑,2人卻在車內相處2個小時,期間A女沒有親自打電話報警,卻叫室友打,另外,朱男在車內性侵A女2小時,A女全身沒有受傷,下體也沒有採集到對方的精液,警方在車內也沒有找到沾有精液的衛生紙。

此案發生在前年11月深夜2點,2人在鹿港一間超商邂逅,朱男藉故上前攀談,後來要求A女讓他搭個便車,車子開約5分鐘後在路邊停靠,朱男拒絕下車,反要求A女陪睡1天,A女不從,朱男強行以身體將A女壓制於駕駛座,並親吻其頸部,同時伸手進衣內撫摸A女胸部,且不顧A女之反對及奮力抵抗,以一隻手抓住及控制A女雙手、另一隻手則褪去下身內外褲,並脫去自己褲子;期間A女曾設法爬至本案車輛後座處以圖逃脫,但朱男見狀仍跟隨至後座,並於該處以身體壓制A女使其無法離去,以此方式對A女為強制性交行為1次。

朱男坦承2人有發生性行為,但是合意性交,他上車後先打手機電玩,A女靠過來,主動摸他的下體,他徵得對方同意,才發生性關係。他質疑,何以A女驗傷診斷書只顯示有處女膜陳舊性撕裂傷外,身體別無其他外傷,這有違強制性交之常情。而警方在車內有撿到衛生紙卻未能驗出他的DNA。

承審的法官表示,被告以身體壓制A女及抓住其雙手之方式進行性交行為,且A女於過程中多次設法將被告推開,且已表達不願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之意思,因此無論被告對A女所施加之暴力行為在強度上是否足以致傷,或者A女是否因此處於不能抗拒之程度,被告所為仍屬刑法第221條所指違反其意願而以強暴之方法所為之強制性交行為無誤。因此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另被害人向朱男提出50萬元的賠償,考量犯罪情節及被告的經濟能力應以40萬元為宜。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圖 impression
社會今日熱門
看更多!請加入自由時報粉絲團

網友回應

載入中
此網頁已閒置超過5分鐘,請點擊透明黑底或右下角 X 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