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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被分手縱火燒前男友車 6旬婦認罪賠50萬換緩刑

曾姓婦人不滿被分手,至前男友住處外縱火,燒毀對方轎車。基隆地院審理後判曾婦6月徒刑,緩刑5年。(記者林嘉東攝)

曾姓婦人不滿被分手,至前男友住處外縱火,燒毀對方轎車。基隆地院審理後判曾婦6月徒刑,緩刑5年。(記者林嘉東攝)

2025/02/11 16:31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6旬曾姓婦人不滿被分手,竟買一桶汽油至前男友住處外縱火,燒毀對方轎車。基隆地院審理後,依放火燒燬他人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致生公共危險罪,判曾婦6月徒刑,考量她當庭與男方達成調解,賠償50萬,給予曾婦緩刑5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男方實施家庭暴力。

判決指出,62歲曾姓婦人被分手後,心生不滿,去年10月間某日凌晨3時許,騎車至新北市加油站先替自己的機車加油,再買了一桶汽油,騎至前男友住處外,朝停在屋外的轎車潑灑汽油後,持打火機點燃,燒毀前男友的愛車,直至對方在睡夢中驚醒後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查出曾婦縱火,檢方調查後,將她依涉犯公共危險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曾婦坦承犯行,法官審酌曾婦因與男方有感情糾紛,一時忿忿不平才犯案,非屬惡性重大之縱火犯,且火勢短時間內撲滅,未發生人身傷亡,若判處最低刑度1年,未免過重,考量曾婦與前男友當庭達成調解,願意賠償50萬元,判處曾婦6月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男方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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