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約聘工涉貪繳回犯罪所得 一審判刑1年10月
士院今對涉貪高公局劉姓約聘工判刑1年10月。(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時任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工處木柵段約僱水電工劉明坤,4年來涉利用職務機會向廠商收賄共32萬元。一審士林地院審結,指劉男認罪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今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對劉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檢方查出,劉男於2013年至2020年間擔任高工局木柵公務段約聘水電工,負責路燈巡查工作,並製作路燈夜間設施巡查表、夜間巡查報告表與路燈定期巡查報告表。
然劉男處理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共四個年度的「工務段轄區路燈巡查維護工作」時,向廠商收賄32萬元;檢方偵結指劉男犯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但考量劉已坦承犯行,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請法院酌減其刑。
士院今宣判指劉男時任高工局約聘水電工,竟不知潔身自持、恪守本份,向廠商收賄,但考量劉坦承犯行並於檢方偵查時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對他判刑1年10月、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