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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員修改百貨行庫存資料A走現金、商品 法官判10月徒刑

    基隆地院認定李男觸犯業務侵占等2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認定李男觸犯業務侵占等2罪,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2024/11/26 14:12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李姓男子前年5月到8月間,在中山區某生活百貨行內擔任員工,卻利用職務之便,修改店內商品庫存數量,A走店內銷售商品現金,共2萬3298元,還拿走店內痘痘貼、爽身噴霧等商品。老闆盤點後發現異狀,報警處理。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李男觸犯業務侵占等2罪,分別判處6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李男在安一路上某生活百貨行任職,負責晚班櫃台結帳、收銀等業務,卻利用自身權限,多次修改售出商品數量,讓老闆誤以為商品並未賣出,直至清點時,才發現異狀。共查出李男分17次A走店內2萬3298元,單次最高金額為2955元;另調閱監視器時,又發現李男拿走店內的痘痘貼及爽身噴霧,市值218元。

    檢警偵訊時,李男承認確實多次利用修改庫存方式,侵占店內現金,也有拿走店內商品。檢察官偵訊後,依涉犯業務侵占等2罪,將他起訴。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法官調查,李姓店員行為已觸犯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業務侵占罪及無故刪除及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應已較重的業務侵占罪論處;而修改電腦資料侵占店內現金及取走保管的痘痘貼、爽身噴霧,因犯罪時間不同,手法有別,侵占及取得款項內容各異,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法官認為,李男利用職務之便,擅自修改電腦記錄,將業務上持有之款項占為己有,顯已觸犯業務侵占罪,考量他犯後承認犯行,因與被害人賠償金額之意見差距過大未能達成和解,故依業務侵占等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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