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款少寫「零」A錢判緩刑還上訴 東港警員飯碗恐不保
屏東縣林姓警員涉嫌侵吞上萬贓款,被高雄高分院依貪污罪論處,他上訴要求改判竊盜罪被駁回並定讞,飯碗恐不保。(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縣東港警分局偵查隊林姓警員承辦贓款繳庫業務,涉嫌將1萬9000元誤寫為1900元,私吞上萬元差額,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依貪瀆罪判緩刑,但他仍上訴,要求改依竊盜罪論處,被最高法院駁回並定讞,飯碗恐不保。
判決書指出,屏東縣警察局督察科前年4月間在東港鎮查獲職業賭場,移送49名賭客,並查扣115萬元,後續交由東港警分局接手,由偵查隊鑑識小隊林姓警員負責兼辦證物室管理業務。
林男聲稱,繕寫扣押清單時,將其中1筆賭資「19000元」誤看成「1900元」,多出1萬7100元竟未繳回,而飽入私囊,後來全案移送屏東地檢署後被發現,他被依違反貪治罪條例提起公訴。
1、2審姑念林員認罪並繳回贓款,均判處徒刑1年4月,宣告緩刑3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另向國庫支付5萬元,褫奪公權1年。
由於貪瀆罪若定讞,恐影響警察工作,他上訴指出,賭資進入檢方贓物庫後,已非他所能支配,後經檢方同意入庫,乘在場書記官不備行竊贓款,應僅成立刑法故意竊盜犯行,但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妥,駁回上訴並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