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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大槍擊要犯藍信祺要選立委被擋 提告又吞敗

前十大槍擊要犯藍信祺想登記選立委,被中選會以他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判刑定讞為由拒絕;他不服提告,仍遭北高行判決敗訴。(資料照)

前十大槍擊要犯藍信祺想登記選立委,被中選會以他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判刑定讞為由拒絕;他不服提告,仍遭北高行判決敗訴。(資料照)

2024/10/23 14:5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十大槍擊要犯藍信祺,去年申請登記參選台北市士林、大同區的立委,被中央選舉委員會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他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判刑定讞,不准他登記參選;他不服,決定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期判他敗訴;可上訴。

藍信祺是在1981年犯下「虎山雙屍命案」而被列為十大槍擊要犯,後來在協助同夥越獄時被捕,1991年假釋出獄。但他又分別於1992、1993年和1996年,因走私空氣槍、在北市信義計畫區引爆瓦斯桶、組織強盜等案被捕,直到2007年出獄,轉為經商。

去年11月23日,藍信祺準備登記參選士林、大同區的立委,經台北市選委會函報,中選會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他曾違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且被判刑確定,不准他登記參選;他不服而提告。

藍信祺說,法律不能超越憲法去限制國民自由參政權,請北高行撤銷中選會違禁止他參政參選的命令,並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認定他終生不能參選的第26條判決無效。

北高行說明,藍信祺所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法條,是在保障問政品質、建立良善選舉制度,也就是說,並未違背憲法中的平等權,另他如果認為法規有違憲疑義,應由憲法法庭做成判決,決定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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