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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電挖礦爽開採比特幣 2男判刑再賠780萬

王姓男子等人涉嫌共謀竊電,設機房挖礦開採比特幣,被判賠780萬。電錶示意圖。(資料照)

王姓男子等人涉嫌共謀竊電,設機房挖礦開採比特幣,被判賠780萬。電錶示意圖。(資料照)

2024/10/16 23:05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市王姓、蘇姓男子共謀承租高雄市、新竹等處房屋,設挖礦機台開採比特幣,為減少開支,涉嫌竄改電錶,被台電求償1742萬元,橋頭地院判決王男等人連帶賠償780萬元創天價。

2017年起,王男、蘇男在高雄大社、新竹等處,分別向莊姓女子等人承租4間房屋,設置比特幣挖礦機房,24小時運轉,用電量大,為減少支出,他們涉嫌竄改電錶,直到隔年12月被發現,台電要求2人連帶賠償1472萬元,提告詐欺取財、毀損等罪。

王男指出,電錶用電容量僅為6000W,台電卻記載用電6040W,明顯不合理外,不是所有電器設備均24小時運轉。況且,有廠房並未設置挖礦機,竊電天數也有誤,認為求償金額過高。

蘇男則說,他不是房屋登記用電戶,應非電業法規定求償對象,縱使求償對象不以登記用電戶為限,他只是幫忙修改電錶,並非實際用電的人,向他求償沒有理由。

橋頭地院開庭調查後,王男等人確有竊電行為,並被判刑定讞,審酌台電提出求償項目,認為2人賠償780萬元比較合理,可上訴。

至於刑案部分,高雄高分院審酌王男等人改口認罪,依詐欺取得等罪,判處王男不得易科2年半,易科刑則處6月;蘇男不得易科2年徒刑,易科刑8月,全案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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