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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員見女客穿裙起色心拿手機拍攝被抓包 法官判刑2個月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許男觸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許男觸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2024/09/30 15:08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即期良品許姓店員今年4月3日晚間發現一名長相清秀身穿短裙的女顧客在貨架旁挑選商品,竟起色心,拿出手機朝裙底拍攝。所幸因拍攝角度不佳,並未拍到被害女子的裙底風光。許男太過緊張露出馬腳,被對方當場抓包,報警處理。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許男觸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判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擔任店員的許姓男子於案發當時發現被害人穿著短裙,心生歹意,拿著iPhone手機靠近對方,並將手機往女子的裙底拍攝,幸好拍攝時角度不對,並未拍到女子裙底風光,反而因為太緊張而露餡。

    女子發現被偷拍後,當場報警,警方隨即調閱店內監視器,果然發現許男持手機刻意靠近對方,且將手機放置裙底的情形,依法將他帶回詢問,並查扣手機。

    檢察官偵訊時,許男坦承確實有想要偷拍女子的私密處,被抓到當下已經將拍攝的刪除,但因為拍攝角度問題並沒有拍到私密處。檢察官則依涉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將他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另拍攝手機也請法官宣告沒收。

    法官審理後認為,許男無故拍攝他人性影像的行為,尚未得逞就被發現,屬於未遂犯,依法減輕其刑;但他為滿足一己私慾,侵害被害女子性影像隱私權,已造成對方心理傷害,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悟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狀,判處許男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6萬元,扣案手機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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