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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慢車道飆117公里!台中男挨罰1.6萬 打官司怨「測速機藏草叢」

    黃男被拍到飆速地點位於重劃區旁。(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

    黃男被拍到飆速地點位於重劃區旁。(記者張瑞楨翻攝自GOOGLE街景)

    2024/09/06 11:1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黃姓男子今年1月開車於南屯區,在限速50公里的慢車道上,以時速117公里高速行駛,被警方用移動式雷測速照相機拍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60公里至80公里以內」,處罰鍰1萬6000元,黃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指該測速機置於草叢,不符合明確性原則,應撤銷罰單,法官卻認為,法律並無明文測速機不得放於草叢,判決黃男敗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於今年1月25日下午2時許,駕駛自用轎車行駛於環中路4段、過龍富八路口的慢車道時,被警方拍到時速高達117公里,該路段限速50公里,且又是慢車道,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處罰鍰1萬6000元、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黃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罰單,主要理由是警察將雷達測速儀放在草叢,當時也不見警車,不符合行政明確性原則。

    法官卻認為,警政署的「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規定,「執行非固定式測速照相人員須穿著制服,使用非巡邏車輛執勤時,車輛需有明顯標識」,但此規定已於2019年底,經警政署發文停止適用。

    法官強調,黃男違規時,上述規定已停止適用,即無黃男主張員警應著制服、將警車停放於適當位置的要求,至於雷達測速機放置於草叢處,法律並無明文禁止,且舉發員警也於該地點前方100至300公尺前設置警52標誌,此部分亦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明確原則,據此判決黃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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