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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蓮池潭公廁女子遭猥褻案 惡狼二審逆轉判刑賠錢

高雄林男尾隨女子進入蓮池潭兒童公園之無性別公廁猥褻得逞,遭判刑。(取自GOOGLE地圖)

高雄林男尾隨女子進入蓮池潭兒童公園之無性別公廁猥褻得逞,遭判刑。(取自GOOGLE地圖)

2024/08/25 18:57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去年2月深夜,高雄蓮池潭運動中心附近,一名女子遭惡狼尾隨強行拉進公廁脫衣猥褻,警方隔日逮捕林姓男子,一審法院以罪證不足判林無罪,經檢方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逆轉改判2年徒刑,附帶民事賠償4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2月1日1時24分許,被害A女獨自步行於蓮池潭水域運動中心,林男尾隨A女進入蓮池潭兒童公園之無性別公廁,趁其如廁之際拉開廁門,A女驚喊「救命」仍被強行環抱並扯下其圍巾、外套、上衣及胸罩,A女一度逃脫,仍被拉進公廁內,再按抓頭部撞擊公廁馬桶,而以強暴方式,對她強制猥褻得逞。

A女隨後向警方報案,隔日下午警方逮捕身穿藍色連帽外套、內著迷彩上衣及深色長褲林男到案,但林稱:「犯嫌不是我,案發時我只是去那邊工作,有經過附近」,由於被害女子事後僅記得嫌犯身著迷彩裝,警方調閱監視器,所拍得的嫌犯上衣穿著為淺色,且無直接證據可認定林男犯案,橋頭地院一審以罪證不足,判林男無罪。

經檢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被害女子驚慌之際,實難期待能就全部事發經過、行為人特徵等毫無遺漏地觀察,並完整、清楚表達。但就嫌犯身著迷彩衣物特徵指述明確,合議並就案發地點之監視器,所拍到淺色上衣做影像分析發現,色澤深淺會依光線反光、陰影而失真。

合議庭依被告自承之事實,及監視器畫面擷圖、GOOGLE地圖路線圖、盤查時相關畫面等證據綜合勾稽比對,堪認被告確有尾隨A女,進而強制猥褻犯行無訛,改依強制猥褻罪判林男2年徒刑,民事部份判賠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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