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補上任也涉賄 屏東縣議員張振亮判刑8月定讞
屏東縣議員張振亮(中)去年11月遞補上任,沒想到也因預備行賄被判刑8月定讞。(資料照,記者葉永騫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曾任屏東縣九如鄉長的民進黨員張振亮前年參選議員成「落選頭」,由於同選區議員吳亮慶賄選被判當選無效定讞,去年11月遞補當選,豈料也被查出拿30萬元請前高樹鄉民代江志鵬幫忙賄選;一審曾判張振亮、江志鵬無罪,然二審改認兩人預備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行求賄賂罪,各判刑8月與得易科罰金之刑4月,分別褫奪公權3年、2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對張啟動防逃機制。
檢方調查,張振亮於2022年參選第二選區議員(里港鄉、高樹鄉、九如鄉、鹽埔鄉、長治鄉、麟洛鄉、三地門鄉、霧台鄉、瑪家鄉),為求順利當選,同年10月20日晚間在高樹鄉公平路旁鐵皮屋內,當面交付30萬元賄款給江志鵬,想藉江志鵬曾任高樹鄉鄉民代表、鄉公所秘書等職務的優勢買票。
兩人到案後,張振亮辯稱之所以把30萬元交給江志鵬,是因爲江當過代表會主席跟公所秘書,認識比較多人,所以30萬元全部都要用來辦說明會,否認拿來行賄;江則說,張沒有叫他把錢拿給樁腳,張也說這不是買票的錢,「是什麼錢我不知道」等語。然檢方仍依違反選罷法起訴兩人。
一審屏東地院指,江志鵬就30萬元的用途,前後稱「給樁腳」、「讓他自行處理」或「辦說明會」,有供詞不一的情況,且這3種說法都難認有向選民行賄的意思,加上檢方無其他補強證據,決定判張、江均無罪。
二審高雄高分院則認,檢調人員確實在江志鵬引領下,前往工寮查扣30萬元現金,張振亮也坦承交付這筆錢,況張、江辯稱錢是要「辦理選舉說明會」,卻長達一個月未見有何討論辦理說明會等事宜,且有民眾檢舉資料足認兩人預備行賄。
二審決定改依預備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行求賄賂罪,對張振亮判刑8月,江志鵬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張隨即被依選罷法規定,停止其議員職權。最高法院近日再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