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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高虹安僅貪11萬 北檢不服提上訴

台北地檢署不服法官認定高虹安(見圖)僅貪11萬,8月16日提出上訴,另針對助理王郁文部分認為,其始終未坦承犯行,不宜緩刑。(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不服法官認定高虹安(見圖)僅貪11萬,8月16日提出上訴,另針對助理王郁文部分認為,其始終未坦承犯行,不宜緩刑。(資料照)

2024/08/19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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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貪污一審判7年4月 已委由律師提出上訴

〔記者陳彩玲/台北報導〕新竹市長高虹安九合一大選期間,涉詐領助理費、加班費,檢方起訴浮報金額約46萬,但法院一審認定,有多數助理申報的加班費非詐領,不法所得僅11萬6514元。對此,台北地檢署不服,8月16日提出上訴,另針對助理王郁文部分認為,其始終未坦承犯行,不宜緩刑。

台北地院判定,高虹安涉夥同助理向立院浮報佣金及加班費,合計12萬3128元,其中高虹安11萬6514元、陳奐宇506元、黃惠玟5642元、王郁文466元,另有多數申報的加班費約30萬餘元,非屬詐領,且助理繳回供零用金使用屬私人財產處分行為,無不法意圖。

對此,台北地檢署不服提起上訴,檢察官認為,法官忽略立法院、立委、公費助理間的三方關係,「助理依勞基法對立委的加班費請求權」與「立委依立法院組織法對立法院申請加班費補助的請求權」二者並不相同。

台北地檢署表示,「低薪高報」與「虛報加班費」本質上為相同詐術手法,應無差別待遇,且高虹安自始無意給付助理「虛報的加班費」,而向立法院申領,已構成詐術。

此外,台北地檢署認為,被告等人均有虛報加班費的主觀犯意,均認知僅是「代領」、「幫忙領」等情,原審針對此部分認定尚有未當,若未來高院審理時,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等,坦承該部分客觀事實,仍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台北地檢署說,高虹安量刑、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法院量處的刑度7年4月,以及認定的犯罪所得11萬6514元,並未納入虛報多數「加班費」部分,刑度有違罪刑相當,犯罪所得也有漏未沒收;至於王郁文量刑及緩刑部分,自始未坦承犯行,並無悔意,犯後態度與其餘助理顯不相同,不宜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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