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被尹乃菁稱為「軍火商」郭璽怒求償300萬 二審仍敗訴

前海軍顧問郭璽。(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海軍顧問郭璽不滿媒體人尹乃菁去年公開指其新華荷公司代理直布羅陀公司(GL)得標取得台船潛艦技術顧問合約,並稱他是「軍火商」,所言與事實不符侵害名譽權,提告訴請尹乃菁賠償300萬元並刊登澄清啟事,台北地院審理後判郭璽敗訴,尹乃菁免賠;郭璽不服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尹的言論是依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未侵害郭的名譽,今仍判郭敗訴。
北院審理時,尹乃菁委由律師答辯指出,尹指的是新華荷公司代理直布羅陀公司,再敘述直布羅陀公司以小博大,取得台船潛艦技術顧問,與新華荷公司代理無關,尹所稱郭璽是軍火商,並未損害郭的名譽。
律師指出,依據另案判決可知,郭璽是新華荷公司的技術總監,協助直布羅陀公司在台人事、法律等事務,且潛艦製造技術屬軍火等級相當高的事項,使尹足可確信郭璽確實是軍火商。
郭璽的律師則說,軍火商指的是「賣會殺人武器的人」,但郭璽一向從事急難救助的消防設備貿易,未曾仲介軍火生意,且郭璽曾受海軍司令部無償委任,前往海外尋找商源,至於潛艦武器系統則是由其他廠商招標,與郭無關。
郭璽的律師強調,尹乃菁未經查證,就影射郭璽從潛艦國造案中取得武器採購的利益,但實情是直布羅陀公司自行來台競標,新華荷並未代理直布羅陀參與潛艦國造標案,只提供法律、翻譯、食衣住行等服務。
法官審理後,認為尹乃菁的言論是依據合理查證所做的事實陳述,她稱郭璽為「軍火商」,只是對其職業的判斷,與個人褒貶,亦非意見評論的範疇,未侵犯郭璽名譽,仍判郭敗訴。
郭璽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採信一審見解,認定未貶損郭的名譽或社會評價,仍判郭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