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新屋保齡球館大火6勇消殉職 業者從6年10月改判6月
9年前發生的新屋保齡球館大火,造成6名勇消殉職。(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9年前發生的新屋保齡球館大火,造成6名勇消殉職,檢方以較少見的「消防法」第35條過失致死罪起訴負責人劉得斌,一、二審依消防法第35條前段的致人於死罪判刑6年10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改依刑法173條「失火燒毀建築物罪」輕判劉6月,得以一天2千元折算,易科罰金36萬,不必入獄,得上訴。
高院更一審指出,無法證明失火與電線走火有關,另外,劉未依法檢修消防設備,與6名消防人員死亡間,不具因果關係,或有客觀有歸責事由。
新屋保齡球館於2015年1月20日凌晨發生大火,84名消防員前往救援,但火場突然發生爆燃,造成勇消陳鳳翔、陳彥茗、蔡長融、張桂彰、曾重仁、謝君傑等6人受困火場,遭到熱休克而殉職。
桃園地檢署發現,新屋保齡球館屬違建,本應該拆除卻遲未動工,且於2011年間兩度安檢都有缺失,但業者都未改善,直到案發的2015年間,所有安檢才都合格,依消防法過失致人於死罪起訴劉男;檢方同時將6名負責安檢的消防人員及查報違建的2名公務員起訴,最後8人獲判無罪。
桃園地院審理時,劉男辯稱均定期檢修電線,消防缺失都有改善,消防局派員複查都合格,更稱消防員救災本就有高度風險,發生6名消防員殉職的結果不能歸責於他。
桃園地院審理認為,新屋保齡球館被消防設備師檢查出多項缺失,消防員僅抽測,非逐一檢查各項缺失,無法認定劉男有善盡定期檢修設備責任,劉又為保齡球館負責人,未依法檢修消防設備,與6名消防人員死亡有因果關係,判處6年10月徒刑。上訴後,高等法院維持原判,仍判劉男6年10月。劉得斌不服判決結果,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定有未盡調查之處,撤銷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引用的火災原因鑑定書,僅載明「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不能排除電線發火之可能性」,但未明確敘述「電氣因素」指的是什麼及「電線發火」等原因,就直接推論失火是「電源線老舊劣化」造成,判決理由失當。
此外,這些因素到底是設置不良(負載過量)或維護不當(未定期檢修),有沒有可能是突然遭外力導致,劉得斌是否製造上述風險,如果遵守定期檢修義務,是否就能避免發生火災,判決都必須詳細調查和說明,不能直接推論劉須負過失責任,判決有查證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誤。
再者,消防員殉職疑因為火災後期發生的瞬間爆燃,最高法院認為,假使消防設備發揮正常功能,是否能避免發生悲劇?兩者間是否有關連性,這攸關劉得斌是否該負《消防法》第35條前段過失罪責,應該再研究清楚,判決有證據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誤。
最高法院並指出,消防員抵達火場救災後如接管火災現場,被告是否能介入、指導或誤導救災過程,如果無法介入,消防員依指揮官的專業指揮參與救災任務,被告是否符合客觀歸責理論「第三人專屬負責領域」而排除責任?二審並沒有完整說明,就逕自採納不利被告的認定,有速斷之嫌,因此有理由不備之違法,撤銷發回更審重新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