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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郭台銘連署送27元米酒4人起訴 檢認定與賄選標準不同

去年總統大選前,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宣布參選總統展開連署。(資料照)

去年總統大選前,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宣布參選總統展開連署。(資料照)

2024/07/23 13:02

〔記者陳彩玲/台北報導〕去年總統大選前,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宣布參選總統展開連署,其中新店區連署站涉嫌以每瓶市價27元的米酒賄賂連署人,負責人周時雄等4人被約談時均辯稱,米酒價格低於「30元賄選標準」,不構成犯罪;不過,台北地檢署認定,該標準僅是檢察機關偵辦案件的參考例舉,且是針對選舉買票並非連署,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起訴周男等4人。

檢方起訴指出,周時雄從去年9月協助郭台銘、賴佩霞進行參選、連署事務,並負責新北市新店區連署站文宣物資發放;吳信慧則為新店區中正連署站負責人;謝明樵、傅友辰是新店區連署站督導。去年10月8日,由周時雄提供米酒,吳信慧於連署站指示工作人員,以喊話器表示「參加連署送米酒及垃圾袋」等,另由謝明樵、傅友辰負責向不特定民眾交付賄賂,收取連署書。

檢調調查時,周時雄辯稱,米酒並未超過30元,並指提供米酒參與連署的方式成效不錯;謝明樵則稱,米酒價值較高,相對其他贈品更容易影響民眾連署意願,且得知送米酒時,有想過會不會太超過;傅友辰也稱,有民眾為了米酒參與連署,送米酒會影響民眾連署意願等語。

檢方認為,投票行收賄罪刑成立與否,無所謂市價或行情的絕對標準,「30元以下」宣傳品標準,僅是檢察機關偵辦賄選案件的參考舉例,是否成罪仍應依個案認定有無影響民眾投票意願,況且本案為對連署人交付賄賂,尚未進入投票階段,與投票行受賄罪程度不同,不得比附援引。

此外,依蒐證畫面可見,許多連署人完成連署後,同時取得米酒、扇子、礦泉水、便條紙、存錢筒,甚至取得2瓶米酒,足以證明,實際上交付的賄賂早已超過30元,依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對連署人交付賄賂等罪起訴周男等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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