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前狂飆撞死單親父 無照酒駕男判5年6月定讞
男子李佳修前年酒駕撞死王姓單親父親。(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男子李佳修前年無照酒駕並以飆速百公里撞死王姓單親父親,成為台北地院首件採國民法官制審判的案件,合議庭考量李不算自首,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對李量處「中度偏高」的刑期7年2月;上訴後,高等法院考量李全部認罪,也獲死者家屬原諒,並以450萬元達成和解、已賠償70萬元,酌減改判5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前年11月14日凌晨,22歲李佳修等6男1女從夜店狂歡後,李男凌晨酒駕與友人競速,煞車不及撞翻前車,致23歲王男枉死,肇事後一度想要車上乘客曾姓少年「揹鍋」頂替,兩名員警到場,李企圖攻擊員警,員警開槍打傷李男制伏;北院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認定李男不符自首要件。
檢察官論告則指李男犯後避重就輕,酒駕目的是為了飆車,酒測值超標4倍,3公里多路程只開1分52秒,尤其影像顯示王男並沒有李男所稱的緊急煞車,而是李男高速逼近欲超車時撞擊前車。
檢察官還說,李男案發前有多達21次交通違規,完全是「不在乎」的心態,不在乎沒駕照、已喝酒、超速、違規超車、肇事後不叫救護車,只忙於和警方衝突、甚至否認開車,公共危險致死罪法定刑度為3年至10年,建請法官量處7年6月至9年;況李男連抄寫經文仍不用心,其中「般若波羅蜜多」連續6遍漏寫「多」字,可見抄寫時,並非真心誠意悔過。
北院合議庭認定李男基於玩樂目的酒後駕車,恣意在市區高速馳騁,導致追撞奪命,又未於第一時間救助王男,惡性重大,李男審理時還主張王男有過失,未與王男家屬和解或取得原諒,依法判刑7年2月。
上訴後,高院考量李全部認罪,並獲死者家屬原諒,也以450萬元達成和解、已賠償70萬元,酌減改判刑5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