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後企圖襲警、想找頂替 不符自首要件/經文亂抄無悔 酒駕奪命判7年2月
男子李佳修等六男一女去年十一月從夜店狂歡後, 李男凌晨酒駕與友人競速撞翻前車,致王男枉死( 上圖),兩名員警到場,李又企圖攻擊員警,員警開槍打傷李男制伏(下圖)。 (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錢利忠/台北報導〕台北地院首件採國民法官制審判的案件,是男子李佳修去年無照酒駕,在行政院前地下道撞死前車王姓男駕駛,本週審理時,檢、辯就李男是否適用自首減刑規定,進行激烈討論,合議庭評議後認定李男不算自首,昨依酒駕致人於死罪對李男量處「中度偏高」的刑期七年二月。可上訴。
屬「中度偏高」刑度
廿二歲李佳修等六男一女去年十一月從夜店狂歡後,李男凌晨酒駕與友人競速,煞車不及撞翻前車,致廿三歲王男枉死,肇事後一度想要車上乘客曾姓少年「揹鍋」頂替,兩名員警到場,李企圖攻擊員警,員警開槍打傷李男制伏;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認定李男不符自首要件。
此外,檢察官論告直指李男犯後避重就輕,酒駕目的是為了飆車,酒測值超標四倍,三公里多路程只開一分五十二秒,尤其影像顯示王男並沒有李男所稱的緊急煞車,而是李男高速逼近欲超車時撞擊前車。
檢察官進一步說,李男案發前有多達二十一次交通違規,完全是「不在乎」的心態,不在乎沒駕照、已喝酒、超速、違規超車、肇事後不叫救護車,只忙於和警方衝突、甚至否認開車,公共危險致死罪法定刑度為三年至十年,建請法官量處七年半至九年。
檢察官還說,李男連抄寫經文仍不用心,其中「般若波羅蜜多」連續六遍漏寫「多」字,可見抄寫時,並非真心誠意悔過。
合議庭認定,李男基於玩樂目的酒後駕車,恣意在市區高速馳騁,導致追撞奪命,又未於第一時間救助王男,惡性重大,李男審理時還主張王男有過失,未與王男家屬和解或取得原諒,依此判刑。
死者母親︰可以接受
死者王男的母親透過律師轉達對判決結果「可以接受」,將對王男民事求償一千萬元;李男的律師說,收到判決後再與李男討論是否上訴。
核發國民法官制首筆補償金
台北地檢署已核准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共七十三萬餘元,成為國民法官制上路以來,核發犯罪被害人補償金的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