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狂飆142公里!新郎辯稱急辦喜宴 法官:非正當理由判敗訴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辦喜宴不是超速的免責理由,判決新郎劉男敗訴。(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劉姓男子於去年7月1日半夜0時許,在限速100公里的國道一號高速公路苗栗路段,以時速142公里狂飆,被警方拍照處罰處1萬2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吊扣車牌6個月,他提起行政訴訟,指自己當天要結婚辦喜宴,心急而超速,且當時此路段無車流,聲明撤銷處分,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辦婚宴不是免責的正當理由,不論是否有車流,用路人均應一體遵守限速,判決他敗訴。
判決書指出,劉姓男子上述時間,駕駛轎車行經中山高速公路南向124公里處(苗栗路段),時速高達142公里,此路段限速100公里,被警方逕行舉發,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1萬2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吊扣車牌6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劉男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劉男強調,他不否認超速,但當時是半夜,此路段沒有車流,且他將於當天辦理婚宴,才會心急而超速,請從寬裁罰,另外,他認為該路段車流不多,應考慮將限速提高,聲明原處分撤銷。
法官認為,劉男主張將辦理婚宴,因心急而超速,並非免責的正當理由,至於劉男又主張當時車流不多,速限應依車流狀況而調整(提高),這是高速公路的速限規範問題,在未變更之前,所有用路人均應一體遵守,不得自作主張,更不能以此為不遵守現行速限規範的理由,因此,劉男的主張無可採納,維持處1萬2000元罰鍰、吊扣車牌6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的處分。
不過,警方處分中,還包含記違規點數3點,法官認為,行政罰法的處罰,應採「從新從輕」的法律適用原則,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經於今年(2024年)6月底修正施行,明定記違規點數,以「當場舉發」為限,因此,撤銷記違規點數3點的處分,其餘維持,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