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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被鄰居檢舉16次查無不法 屋主反擊提告獲賠1萬元

    被鄰居檢舉16次查無不法高雄 屋主反擊提告獲賠1萬元。(資料照)

    被鄰居檢舉16次查無不法高雄 屋主反擊提告獲賠1萬元。(資料照)

    2024/06/26 06:54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謝姓男子2020年起,2年內遭鄰居潘姓夫婦,以噪音、異味、及非法營業等向市府檢舉16次,經市府逐次回覆,均查無所檢舉之情事,仍寄存證信給予謝男租屋客,謝事後反擊,對潘姓夫婦提告,主張其免於恐懼之自由受不法侵害,法院判謝男勝訴,獲賠1萬元。可上訴。

    原告謝男主張:潘姓夫婦2020年1月起至2022年1月間,多次向高市府陳情其房屋發出噪音、異味及非法營業等事項達16次,讓他需面對政府機關查訪之壓力及困擾,經向市府反映潘不當舉報後始改善,侵害其免於恐懼之自由,請求潘賠償精神慰撫金36萬元。

    謝男指出,2023年3月起他將房屋出租予廖姓房客,但同年7月起,潘又開始寄發存證信函給租客,指浴室管路發生水錘效應產生噪音,再度造成其身心恐慌,感覺愧對房客且擔心會終止租約。

    潘姓鄰居辯稱,提出檢舉為正當權利行使,市府承辦人大多無直接聯絡原告,亦不曾對原告做出不利之行政處分,並不構成侵權行為。

    橋頭地院審理,16次檢舉案,經市府逐次回覆,均查無所檢舉之情事,市府也曾兩度詢問社區管理室,確認無飄散異味及設立工廠,告知查處結果後,被告仍於短時間內,對原告房屋持續提出同一事由之檢舉,多次派員稽查,均未發覺違規,最後簽准不再處理潘所提重複陳情案,原告主張免於恐懼之自由受不法侵害,應屬有據,但被告賠償以1萬元為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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