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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戶不滿社區電梯等太久出手破壞 判拘25天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李男觸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拘役25天,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李男觸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拘役25天,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2024/06/09 15:5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李姓男子去年8月30日凌晨1時許,在中正區某社區內1樓等候電梯,卻因不滿電梯速度太慢,竟徒手破壞電梯門板,導致門板機件受損致令不堪使用,社區主委及總幹事便對李男提告。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李男觸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拘役25天,得易科罰金。

    檢警調查,李男因於案發當時,不耐等候,憤而腳踢電梯門,導致電梯外門板凹陷變形。更用手扳動電梯門板,造成門板毀壞,損害社區公務。

    檢警訊問時,李男坦承自己確實因為等電梯等不及,有動手、腳破壞電梯門板,造成社區損失。檢察官偵訊後,依涉犯毀損罪嫌,將李男起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李男不思尊重而毀損他人財產,但考量他坦承犯行,且衡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判處拘役25天,得易科罰金2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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