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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公所僱員負責工程驗收及請款向包商索賄 繳回15萬判4年

負責工程驗收及請款的鄉公所鄭姓公務員向包商索賄,被屏東地院判刑4年。(記者李立法攝)

負責工程驗收及請款的鄉公所鄭姓公務員向包商索賄,被屏東地院判刑4年。(記者李立法攝)

2024/06/01 13:0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負責工程驗收及請款業務的鹽埔鄉公所建設課鄭姓僱員,連續向包商索賄及收賄15萬元遭舉報送辦,屏東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併處鄭男4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向鄭男行賄的陳姓包商則獲得緩刑機會,可上訴。

判決指出,鄭男負責鄉公所工程採購案件發包、履約管理、估(驗)收及請款等業務,竟主動向標得鄉內排水改善工程的陳姓包商索賄,陳姓包商為避免受到刁難,透過LINE與鄭男聯繫後,將現金3萬元、2萬元裝信封且夾藏文件內,放在鄭男在公所的座位;陳姓包商有了被鄭男索賄經驗後,接著在施作鄉內道路工程時,又將現金7萬元、3萬元裝信封且夾藏文件內交給鄭男,讓陳姓包商得以及早獲撥工程款。

鄭男涉貪行徑遭舉報,屏東地檢署偵辦期間,鄭、陳2人皆坦承犯行,鄭男並繳回犯罪所得15萬元,檢方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提起公訴;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鄭男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共2罪,併處4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陳姓包商犯交付賄賂罪,共2罪,併處8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須向公庫交付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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