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太久! 北市前議員許富男向瀝青廠商索賄1957萬 刑期18年變6年
北市議員許家蓓之父、曾任議員的許富男。(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前台北市議員許富男2006年被控收受千萬元賄款,替特定瀝青廠商護航,圍標大台北地區的道路重鋪工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全案纏訟18年仍未定讞。一審台北地院認他觸犯收賄、藉勢勒索財物等罪,重判18年刑;高等法院更二審改認他僅收賄,考量全案逾8年未能確定,17日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至6年。
更二審指出,湯憲金、羅金泉等瀝青、營造業者,與新竹以北其他廠商共同以「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名義,透過曾任許富男特助的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約聘技工蔡聰興,期約許利用議員權力與機會,以維護道路工程品質為由,要求養工處辦理道路瀝青鋪設工程採購時,將投標規則改為廠商投標時即須檢附「再生瀝青許可證」,以限縮投標廠商家數。
更二審表示,透過此方式,業者得以事先與有意競標廠商謀議由特定廠商得標,故允諾事成後,按道路工程再生瀝青噸數每噸100元計算酬謝(權利金)。許富男應允,2003年12月間在議會提案,經議會工務委員會於2004年度歲入預算作成附帶決議。再生瀝青工程招標後,蔡聰興3度向得標廠商收取約定的權利金,共1957萬4874元,與許富男平分。
更二審批評許富男擔任議員,卻貪圖不法利益,利用職權使少數瀝青業者增加得標機會,藉此收受賄賂,惟考量本案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17日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為6年。
至於一審認定許富男藉勢勒索財物,更二審改認無證據顯示許富男曾指示或授意他人向楊姓廠商勒索權利金,逆轉判無罪。可上訴。
全案纏訟18年,一審原認許富男觸犯收賄罪,判刑14年,褫奪公權6年,沒收2634萬5160元;藉勢勒索財物未遂罪處刑5年8月,褫奪公權4年。2罪應執行18年,褫奪公權6年。更二審改認許僅成立收賄罪,減刑改判6年,褫奪公權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