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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猥褻影像勒索前女友的媽、打傷她爸 恐怖情人判刑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依恐嚇、妨害秘密、恐嚇取財未遂、侵入住宅等罪,判處連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拘役50日。(資料照)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依恐嚇、妨害秘密、恐嚇取財未遂、侵入住宅等罪,判處連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拘役50日。(資料照)

2024/04/03 19:58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連姓男子與女友「小花」(化名)分手後,索討交往期間花費支出被拒,他不但傳簡訊「你要我殺你嗎」恐嚇,還擅自登入小花臉書帳號,取得私密自拍猥褻影像,傳給小花的媽媽及小花,恐嚇勒索20萬、10萬元,甚於晚間侵入小花住家,打傷小花的爸爸。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依恐嚇、妨害秘密、恐嚇取財未遂、侵入住宅等罪,判處連男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拘役50日。

連男與小花分手後,索取交往期間的花費支出被拒,2022年2月間傳送「你要我殺你嗎」訊息恐嚇小花,讓小花心生畏懼。

連男接著把2人交往期間,偷偷從小花臉書帳號內下載的小花自拍猥褻影片,傳送給小花的女同學,還分別傳給小花的媽媽、小花,分別恐嚇要求支付20萬、10萬元,以換得刪除影片。小花媽媽報警處理,未支付款項。

連男見勒索不成,當年3月間晚間侵入小花住家,被小花的父親發現,在巷子打傷小花的父親逃逸。警方循線將連男追查到案,依法送辦,但小花的父親撤告傷害罪。

法官審酌,連男與小花有感情糾紛,竟不思以理性態度處理感情問題,對小花及小花的家人行恐嚇以索取金錢,並侵入小花同家人住處,造成對方心理畏懼,認連男犯恐嚇、妨害秘密、恐嚇取財未遂、侵入住宅等罪,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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