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幫舊貨商清運23次廢棄物 苑裡清潔隊員圖利罪起訴
苑裡鎮公所鄭姓清潔隊員,未依照苑裡鎮公所代清除一般事業廢棄物費用徵收自治條例規定,利用職務之便,「免費」幫黃姓舊貨商清運23次事業廢棄物,讓舊貨商省了應繳4萬6000元規費之不法利益,被苗栗地方檢察署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起訴。(資料照)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苑裡鎮公所鄭姓清潔隊員,未依照苑裡鎮公所代清除一般事業廢棄物費用徵收自治條例規定,利用職務之便,「免費」幫黃姓舊貨商清運23次事業廢棄物,讓舊貨商省了應繳4萬6000元規費之不法利益,被苗栗地方檢察署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起訴。
苑裡鎮公所訂有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費用徵收自治條例,依規定,鎮內事業機構可向公所申請代辦能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運的一般事業廢棄物;經公所核定同意後派車代運,向事業機構收取代運費及代處理費總合的徵收費用。
檢方調查,鄭姓清潔隊員在苑裡鎮公所清潔隊服務已有20年,負責駕駛垃圾車,及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物、廚餘的收集清運,與執行公所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費用徵收自治條例之法定工作事項,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但鄭姓清潔隊員未依照規定,私下與黃姓舊貨商合意,自2021年4月到11月期間,23次利用執行循線清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勤務的機會,容許黃姓舊貨商或其指示的員工,將舊貨行收受不詳來源的保險桿、保麗龍、廢塑膠等事業廢棄物投入垃圾車內,讓黃姓舊貨商免繳共計4萬6000元的徵收費用。
檢方認為,鄭姓清潔隊員與黃姓舊貨商,都知悉苑裡鎮公所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費用徵收自治條例規定,卻違規行事,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廢棄物清理法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罪嫌;黃姓舊貨商雖無公務員身分,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論以共同正犯。
檢方偵結,從重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將2人起訴,考量鄭姓清潔隊員主動向具有犯罪偵查權限之廉政官坦承犯行,符合自首要件又無犯罪所得,建請法院減輕其刑至三分之二;黃姓舊貨商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並繳交犯罪所得4萬6000元,及無公務人員身分,也建請法院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