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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年長死刑犯王信福 監院籲法務部研提非常上訴、再審

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記者謝君臨攝)

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記者謝君臨攝)

2024/03/20 12:43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72歲最年長死刑犯王信福,被控於1990年教唆槍殺2名警員,遭判處死刑。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調查後,今(20日)開記者會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2位監委指出,國家機器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必須遵守嚴格的正當法律程序及要有嚴格的證據,尤其死刑是重典極刑,不能只採用缺乏真實性擔保的孤證,顯過於草率。

王信福於1990年8月10日凌晨,與陳榮傑等人至嘉義卡啦OK店唱歌喝酒後,發生2警被槍殺事件。檢察官起訴認定,王先朝黃警射擊一槍後,將槍交予陳,並指躺於座椅上的吳警稱:「結(幹)掉這一個」,陳即朝吳警射擊一槍,致2警死亡。但歷審法院認定是王將手槍交給陳,並扶著他的手肘指著2警稱:「結掉這二個」,陳對2警各射一槍致死。

本案陳榮傑被判死刑,並於1992年槍決,王信福逃亡,在2006年返台被捕,2011年判決死刑定讞。但2位監委指出,王被判死刑主要證據是來自共同被告陳的反覆不一自白供詞,缺乏真實性擔保,不具有證據能力。

2位監委說明應提起非常上訴的3個理由。首先,確定判決依據未經王信福當庭對質、詰問的已死亡證人陳榮傑於警詢中所為陳述,作為論斷王有罪的唯一或主要證據,但司法院釋字582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均強調,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受憲法保障,陳於警詢的證述不能作為本案有罪論斷的依據。

其次,本案關鍵證據稀少且欠缺真實性擔保。在場所有人的證詞都無法證明「王信福命令陳榮傑」,也都沒看到「扶手肘」的動作,這是孤證。一般證詞所需的真實性擔保(具結、對質詰問、直接審理)全都不具備。而陳榮傑自從第3次警詢及偵訊時又改口,其說法極不穩定,可信度極低,且其利益與王本有衝突。

第三,重要吳姓證人於警詢時被刑求。歷審判決均引述吳於警詢時的證詞,稱王信福於案發前交「一樣東西」給陳榮傑,但他在法院時,就證稱被警察刑求且是警察教他這樣說的。原判決採為依據的證據資料,若因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取得致無證據能力,應循非常上訴程序謀求救濟。

此外,2位監委也強調應提起再審的3點理由。首先,刑事局2007年對王信福測謊鑑定結果為「無法鑑判」,監院委由測謊專家重新檢視測試主題一「是否在案發現場將槍交給陳榮傑」、測試主題二「是否對死者開槍」,測試結果應為「無不實反應」,代表王通過測謊。

其次,1990年10月嘉義警方扣案兇槍為右輪手槍,嘉義地院2007年5月送刑事局鑑定有無王信福的指紋竟變為左輪手槍。1990年起出兇槍時未送鑑指紋,錯失查證良機。又十餘年後兇槍誤鑑,自無法比對。

第三,確定判決認定李男僅提供本案凶槍給王信福,但監院發現李與陳榮傑日常關係密切、是陳在開槍前的最後接觸者、接應陳行兇後脫逃、指示丟棄凶槍、安排陳逃亡、要求陳為他脫罪,李投案後稱沒有與陳聯絡,但陳證稱見過兩次面,兩人供詞不符。

死刑犯王信福(右二)。(資料照)

死刑犯王信福(右二)。(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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