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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女隆鼻竟右眼失明、鼻翼凹陷 美女醫、診所改判賠260萬

張姓女子赴醫美診所隆鼻,經注射玻尿酸後竟發生右眼失明、鼻翼凹陷等傷害,提告求償,但一審判她敗訴,高等法院逆轉改判美女醫師、診所應連帶賠償260萬多元。(情境照)

張姓女子赴醫美診所隆鼻,經注射玻尿酸後竟發生右眼失明、鼻翼凹陷等傷害,提告求償,但一審判她敗訴,高等法院逆轉改判美女醫師、診所應連帶賠償260萬多元。(情境照)

2024/03/13 07:1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北市張姓女子到醫美診所接受隆鼻手術,但廖姓美女醫師注射玻尿酸時,張女突感疼痛且發生右眼視力喪失、鼻翼凹陷等傷害,指控女醫師有醫療過失,提告求償,一審認定無法證明女醫師執行手術有過失,判張女敗訴,但上訴後,高等法院判決大逆轉,改判女醫師和醫美診所應連帶賠償張女260萬多元。可上訴。

張女主張,2015年9月16日到北市某醫美診所接受隆鼻手術,由廖姓美女醫師替她進行注射水微晶玻尿酸,並於同月23日接受第2次玻尿酸注射。

張女表示,過程中,因廖姓女醫師未預先告知注射的風險,加上注射雙側淚溝、鼻部山根處施打填充物時發生疏失,使她感到疼痛及右眼竟看不見,廖姓女醫師立即結束手術,將她轉送仁愛醫院急診,經再轉送台北榮總治療,仍受有右眼視力喪失、鼻翼損傷凹陷、顏面組織毀損病變等傷害。

張女指控,廖姓女醫師有明顯過失,且她和醫美診所訂立醫療契約,廖姓女醫師又是醫美診所的受僱人,醫美診所應和廖姓女醫師負起連帶賠償責任,請求賠償她已支出及預期的醫療費用、預期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共1447萬多元、賠償父、母各400萬元。

廖姓女醫師辯稱,替張女2次施打玻尿酸前,都向她告知可能有過敏、局部瘀血、血腫、血管栓塞等風險及相關注意事項,經其同意後,才依玻尿酸施打標準作業流程進行施打,已盡告知義務;而且經兩次鑑定,都認定其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並無過失;廖女也認為,張女注射玻尿酸後導致右眼失明,不能排除是她自身體質所致,又因顏面填充物造成視力毀敗,實屬於罕見的併發症,醫學上並無可預防避免。

醫美診所則主張,廖姓女醫師只是借牌,和該診所無關,沒有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張女主張廖姓女醫師違反醫療上告知義務,且後來她轉送醫院救治後,被診斷為右眼中央性視網膜阻塞及部份顏面動脈及眼動脈阻塞、右眼失明無光感、右眼窩與鼻樑有皮下血腫及出血,而向台北地檢署提告業務過失傷害告訴,但獲不起訴處分。另外,即使張女未於第2次注射玻尿酸時再次簽署同意書後,才進行注射,但她首次注射時已表示知情並同意簽署同意書,無法認定進行第2次注射時未獲張女同意。

法官也指出,經醫審會兩次鑑定,認為廖姓女醫師在注射玻尿酸的部位、數量及應注意事項,都符合醫學常規,並無注射過量情形,尚無廖姓女醫師涉不當注射而有過失的證據,判張女敗訴。張女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後判決大逆轉,認定廖姓女醫師有過失,醫美診所應負起僱用人的連帶賠償責任,改判廖姓女醫師、醫美診所應連帶賠償張女260萬63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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