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資深警酒駕肇事免職 舉3線1星僅記過拚翻案敗訴
從警28年的謝姓員警涉酒駕肇事被免職,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指控違反比例原則,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處分於法有據,判他敗訴確定。(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已從警28年的高雄市警局謝姓員警,3年多前酒駕肇事,被測得酒測值高達1.2毫克,遭到判刑,事後被以再犯酒駕、情節重大為由,予以免職。謝員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主張他是原住民,部落生活偶有飲酒習慣,且當天是輪休日飲酒,影響警譽程度不大,並舉例,高雄市3線1星高階警官酒駕肇事僅記1大過懲處,對他免職處分太重,但最高行政法院認定謝員職司取締酒駕勤務,且屬再犯,判他敗訴,免職確定。
此案源於,謝員2020年10月23日在家中喝下一瓶高梁酒後,仍開車參加喪禮,期間,謝員和親友相聚時,再度飲酒,且不聽勸告,堅持酒駕,不小心擦撞路旁小貨車,被到場處理的警方測得酒測值高達1.2亳克,高出標準值0.25毫克一大截,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被判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且併科罰金1萬元。
高雄市警局認為,謝員負責取締酒駕勤務,曾於2012年涉犯酒駕的公共危險罪獲得獲緩起訴處分,謝員的直屬主管已多次勸戒絕對不可酒駕,而謝員此次不僅再犯,還是酒駕肇事,酒測值達1.2毫克,已經是迷醉狀態,對用路人、行人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高度危險,他肇事後還躲到民宅內藏匿,仍被查獲,已影響警譽,考量其情節重大,將他1次記2大過予以免職。
謝員不服,提起復審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免職等不利處分及復審決定。
謝員主張,他是休假飲酒,且非駕駛公務車,酒駕違規等情事對警察聲譽影響程度不大,並舉例稱,高雄市某3線1星的張姓督察休假期間酒駕自撞分隔島,酒測值達1毫克,和他1.2毫克,相差無幾,卻僅遭記1大過了事,而他卻被免職,明顯是裁量濫用,且違反比例原則。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謝員是取締酒駕的執法人員,且從警已28年,對酒駕禁令知之詳,其直屬長官已苦口婆心勸戒他勿酒駕,此次不僅再犯酒駕,且是一日內有二度酒後駕車行為,已危及路人生命安全,亦嚴重影響政府和警察聲譽,認定免職處分於法有據。
謝員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處分適當、高高行判決無誤,22日判決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