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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戶供詐欺集團洗錢 他要坐牢還判賠533萬

林男提供帳戶幫助詐欺集團行騙、洗錢,被橋頭地院判囚定讞,並賠償5百多萬元。(記者鮑建信攝)

林男提供帳戶幫助詐欺集團行騙、洗錢,被橋頭地院判囚定讞,並賠償5百多萬元。(記者鮑建信攝)

2024/02/06 08:57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林姓男子涉嫌提供帳戶,幫助詐欺集團行騙林姓被害人等6人共8百多萬元,被橋頭地院依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定讞,另民事庭則判他賠償533萬元。

判決書指出,2021年7月7日前,被告林男在高雄市前鎮區高雄銀行草衙分行,將其所申辦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戶、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並自稱「薛威志」成年男子使用。

同年7月26日上午至8月4日下午,「薛威志」等詐欺集團成員,涉嫌假藉投資股票等手法,利用林男帳戶行騙、洗錢,共有林姓、蔡姓、羅姓、梅姓、藍姓和許姓等6人受害,被騙金額共8百多萬元。

案經林女等人報警調查,辦案人員循線查獲林男,依違反洗錢防制法、詐欺等罪嫌,函送橋頭地檢署偵辦、起訴,並聲請簡易處刑,地院簡易庭則判處他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檢方指林男迄今未道歉,又分文未賠償,原審量刑太輕,無法產生警惕作用,上訴要求從重改判,被簡易上訴庭駁回並定讞。

至於附帶民事求償部分,只有許姓、蔡姓和藍姓等3人提告,地院民事庭判決林男應共賠償533萬元,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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