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船長被控下令槍殺4海盜 最高法院三度發回更審
中國籍船長汪峰裕被控下令槍殺4名海盜,更二審被判刑13年,被最高法院三度發回更審。圖為子彈射入海面濺起水花。(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中國籍船長汪峰裕,被控12年前在印度洋下令槍殺4名海盜,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對汪判刑26年;更一審改認定汪僅殺害1人,撤銷改判刑13年,更二審維持判決刑度,仍被最高法院第三度撤銷發回,將由高雄高分院第三度負責審理。
最高法院說明,更二審指汪峰裕同時犯未經許可持有制式自動步槍、殺人等兩罪,從一重依殺人罪論處,卻未依法併處罰金之刑;且更二審指「合法」持有步槍,卻又稱「違法」,顯有矛盾之處,因此三度將全案發回更審。
檢方指出,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間,汪峰裕擔任高雄市籍「屏新101號」遠洋漁船大副兼代理船長。
然,2012年9月29日中午,漁船行經印度洋索馬利亞海域作業時,木造海盜船疑遭國籍不詳漁船撞翻,汪峰裕竟涉嫌下令外籍保全開槍射殺落水4名海盜。
由於開槍過程被「屏新101號」上的船員拍下,輾轉上傳至YouTube影音平台,引發國際關切;且因影像中出現我國高雄市籍春億號漁船畫面,經國際海事局通報我國海巡署後,全案移由高雄地檢察署偵辦。
2020年8月22日上午,汪峰裕搭乘「印度之星」號漁船至高雄港被捕後送辦,雄檢依殺人罪將汪男起訴。一審高雄地院、二審高雄高分院均認定汪犯4個殺人罪,合併判刑26年,汪不服上訴,由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更一審認定汪峰裕只下令開槍殺1人,改判刑13年;更二審又改認汪犯4個殺人罪,各處7年徒刑,應執行刑仍為13年,然三度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