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火案纏訟17年無罪 高檢署聲明上訴再戰三審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捲入「紅火案」17年,從一審至高院更一審都判有罪,最重判刑9年8月,不過更二審認為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所生差額獲利,並非中信銀的損害,逆轉改判無罪,更三審仍認定罪證不足,去年11月底再判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等中信金主管共3人無罪。高等檢察署不服無罪判決,已向最高法院聲明上訴,上訴理由書則候補。
此案起源於2004年中信金欲插旗兆豐金,辜仲諒與時任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等主管,被控利用紙上公司「紅火」購入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台北地檢署起訴認定,相關被告涉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3047餘萬美元(約台幣10億元),涉損害中信金的利益。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辜仲諒涉犯銀行法之背信、證券交易法等罪,判辜9年徒刑;二審高院加重改判辜9年8月徒刑;更一審認定辜涉金融控股法之共同背信罪,改判刑3年6月;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再發回高院更二審。
更二審認為,中信銀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紅火因贖回結構債而有差額獲利,此差額獲利不等於中信銀的損害,不構成銀行法之背信罪。至於辜被控證交法之間接操縱股價罪,更二審也認為,中信金因轉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確影響兆豐金股價,但中信金是經金管會核准轉投資,其大量買進兆豐金,有正當動機及合理的商業目的,此部分也判辜無罪。
此案經檢方上訴以後,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有疑義,於前年5月部份駁回、部份撤銷發回更審;針對張明田等人所涉證交法之操縱股價罪,駁回檢方上訴,此部份張明田等2人無罪確定;另外,與辜仲諒有關的銀行法、背信等罪則發回高院更三審審理。
辜仲諒於更三審審理期間表示「我沒有犯罪」,指檢方上訴為無理由。辜的律師團則稱,中信銀處分結構債有其必要性與急迫性,紅火公司依約應給付的價款,並未讓中信銀受到損失,辜沒有圖利紅火公司,也未構成背信罪。至於張明田、林祥曦等主管也均主張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