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判決!人妻自己外遇求離婚 最高法院逆轉判准
人妻自己外遇訴離婚,一、二審都判她敗訴,但最高法院逆轉改判她勝訴確定。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一名人妻先後兩度外遇,且夫妻從4年前分居至今,她打官司請求離婚,一、二審都指她可歸責程度比丈夫還要重,拒絕她依民法規定訴請離婚。但最高法院負責承審這本案的民事庭經徵詢其他民事庭意見後,今改判離婚確定,並透過新聞稿說明,如果夫妻都有責任,責任較輕一方可向責任重的那一方請求賠償,以資平衡。
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於2006年作成的決議是,若夫妻雙方都有責任,責任較重者不得訴請離婚。
今年3月24日,憲法法庭大法官就民法第1052條的但書規定「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侵害婚姻自由,違反比例與平等原則,做出解釋。
大法官指有責配偶不得訴請離婚,雖然沒有違背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但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發生後,如果不分時間長短,一律不准有責一方訴離,完全剝奪其離婚的機會,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這部分不符合婚姻自由的意旨。
大法官進一步要求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出爐2年內,依照判決意旨妥適修法,逾期若未完成修法,法院可以依照釋憲內容判決。
至於最高法院今天的判決,則指當婚姻發生破綻而夫妻均有責任時,不必視任何一方責任輕重,均可訴請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