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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教練證帶客浮潛致死 綠島業者員工判連帶賠償近156萬

    綠島盛行浮潛,帶團者均須有專業相關證照。(記者黃明堂攝)

    綠島盛行浮潛,帶團者均須有專業相關證照。(記者黃明堂攝)

    2023/12/02 08:11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107年間綠島海域發生一起浮潛遊客溺斃事件,帶潛的陳姓男子是機車修理師傅,不具浮潛訓練證明,被死者家屬求償750萬元,台東地院判3人連帶賠償155萬9645元。

    此案除民事賠償,接團的李姓女子被依過失致死判刑1年、陳姓男子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潛水店吳姓負責人則因未在場,刑事部分獲不起訴。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經營的企業社以帶客浮潛、機車出租與綠島當地旅遊規劃為業務,李女、陳男受僱於吳男。沈姓男子與呂姓妻子於107年9月某日參加企業社招攬之浮潛活動,當日因吳男到台灣本島就醫,李女本應注意帶客從事浮潛之人,應具備各相關機關或經其認可之組織舉辦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竟疏未確認陳男有無浮潛訓練證明,貿然指派陳帶領沈氏夫婦進行浮潛活動。

    判決書指出,陳男本應注意無浮潛訓練證明,不得帶領他人從事浮潛活動,貿然接受李女指派,帶他們到石朗潛水區從事浮潛活動,陳男因缺乏維護參與浮潛者安全之專業技能,而未即時注意呂女已脫離救生圈,因溺水而俯趴於海面下,雖經送往馬偕醫院急救,呂女仍於3天後因溺水、缺氧性腦病變,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沈男對企業社3人提出損害賠償750萬元。吳男辯稱,李女是協助辦理綠能機車推動業務,陳男則為負責機車維修工作,均非負責處理浮潛業務安排及帶團之工作人員,他也未授權該二人自行接洽浮潛及帶團業務,且並未支付李女薪資或為其投保勞健保,李女也無固定上下班時間,並不受伊指揮監督。事發當日他搭船前往台灣本島,並未在店內處理業務,李女在他未授權下,逾越職權接受他人引介安排夫婦進行浮潛活動,並擅自指揮陳男在未經他同意下進行浮潛指導帶團,其等所從事者皆非執行職務所需之行為,他不須同負賠償責任。

    李女則稱未指派陳男帶客浮潛,且事後才知陳無浮潛訓練證明,也無能力負擔如此高額之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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