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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諒涉「紅火案」纏訟17年 高院更三審30日宣判

高院更三審開庭審理「紅火案」,辜仲諒出庭表示沒有犯罪。(資料照)

高院更三審開庭審理「紅火案」,辜仲諒出庭表示沒有犯罪。(資料照)

2023/11/29 12:0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辜仲諒被控操縱股價、插旗兆豐金,涉「紅火案」,已纏訟17年,一審至高院更一審分別判他9年、9年8月和3年6月,高院更二審則認為,紅火公司贖回結構債產生的差額獲利,並非中信銀的損害,而中信金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是基於轉投資購股的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不構成操縱股價罪,逆轉改判辜無罪,中信金主管張明田、林祥曦也獲判無罪,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三審審理,辜等人堅稱無罪,高院更三審訂30日上午10時宣判。

台北地檢署起訴認定,2004年中信金欲插旗兆豐金,辜仲諒與時任中信金財務長張明田等主管,利用紙上公司「紅火」購入連結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並間接操縱兆豐金股價,獲取不法利益3047萬多美元(約10億台幣),損害中信金控利益。

台北地院依涉犯銀行法背信、證交法等罪,判辜仲諒9年;高院加重改判辜9年8月徒刑,張明田、林祥曦、鄧彥墩等主管分別被判7年半至8年半不等徒刑。高院更一審改認定辜涉金融控股法共同背信罪,改輕判3年6月,張、林分別被判4年、2年,鄧獲判無罪確定。全案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二審。

更二審合議庭審判長王屏夏、陪席法官林柏泓、戴嘉倩認為,中信銀以當時公平市價將結構債售給紅火公司,紅火因贖回結構債而有差額獲利,此差額獲利不等於中信銀損害,因此不構成銀行法背信罪。

至於辜被訴證交法的間接操縱股價罪,更二審認為,中信金因轉投資而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確有影響兆豐金股價情事,但中信金是經金管會核准轉投資,其大量買進兆豐金股票有正當動機及合理商業目的,也獲判無罪。檢方不服判決,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判決仍有疑義,去年5月部份駁回、部份撤銷發回更審,即針對張明田、張祥曦所涉證交法操縱股價罪方面,駁回檢方上訴,此部份2人無罪確定,但將銀行法、背信罪與辜的部份,全部發回高院更三審審理。

高院更三審開庭時,辜仲諒表示「我沒有犯罪」,並指檢方上訴無理由,辜的律師團指稱,中信銀處分結構債,有其必要性和急迫性,紅火公司依約應給付的價款,並未讓中信銀受有損失,辜沒有圖利紅火公司,也未構成背信罪,張明田、林祥曦均主張無罪;高檢署則指控中信非辜家獨資,辜仲諒處分結構債未經董事會同意,辜所謂的必要性和急迫性不合理,並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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