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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應消防員索賄仍被開單 他怒檢舉討獎金結果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張男告訴,並命其繳交裁判費才能上訴。(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張男告訴,並命其繳交裁判費才能上訴。(資料照)

2023/11/25 15:2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中市消防局第四大隊一名蔡姓小隊長,2012年間以檢修不實為由,向一名檢修不實的張姓消防設備師索賄4萬元,換取不開單;張男同意行賄,事後卻仍收到2萬罰單,氣得向廉政署檢舉,沒想到反被檢察官當成貪污共犯,給予緩起訴處分。張男不滿沒拿到檢舉獎金,興訟索討,日前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全案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中。

判決指出,蔡員2012年執行某醫院消防設備檢查時,發現缺失而開立消防安全檢查不合格規定限期改善通知單,當時由張男負責該醫院的消防設備檢修申報作業。

而後蔡員通知辦理複查作業時,質疑張男不實檢修消防設備,將開立舉發單,不過蔡強調,若給他4萬元,即可不開單(檢修不實行為的最低罰鍰金額為4萬元)。張男同意,翌日提領現金4萬元,親手交付給蔡員,蔡員因此未開立罰單。

詎料,到了2013年間,另一名陳姓消防小隊長與林姓隊員複查該醫院後,仍開立檢修不實的罰單4萬元。張男錯愕,電詢蔡員為何交付4萬元還要開罰單,蔡答覆「是上面交代要開罰單」,之後林姓隊員就電知要更改罰單内容,進而抽換為2萬元的罰單。

張男不滿付錢還吞罰單,具狀向廉政署檢舉,台中地檢檢察官依此情資開始發動偵查,認蔡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嫌重大,提起公訴,經台中地院判刑1年11月,褫奪公權1年,扣案之犯罪所得4萬元沒收,二、三審駁回蔡員上訴,2021年11月1日判決確定;張男則被當成貪污共犯,獲得緩起訴處分,期間1年,向公庫支付4萬元。

張員自認是檢舉人,2021年間向廉政署提出陳情書,請求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核發檢舉獎金,廉政署轉交上級機關法務部辦理。

法務部認為,張男是為了免遭開罰而交付賄款,是出於行賄意圖在先、自首在後,依規定,犯罪行為人自首,並檢舉他人共犯貪污瀆職之罪者,「不給與獎金」,故否決張男申請。張男自認是檢舉人,不服法務部決議,興訟請求核撥80萬元檢舉獎金。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張男行為時的檢舉貪瀆辦法第7條第1項但書規定,犯罪行為人自首,其檢舉他人共犯貪污瀆職之罪者,無從給與獎金,法務部據此認定張男不符領獎金規定,合法有據。

一審強調,參酌貪瀆辦法的修法沿革,是為鼓勵良善檢舉人,且考量行賄人檢舉貪污案件,已可因自首獲減免其刑,若還可獲得檢舉獎金,恐易引致投機,與社會正義觀念不符。

綜上,一審認定法務部處分無誤,張男無權獲得80萬元檢舉獎金,駁回其訴。張男不服,提起上訴,北高行日前裁定命其繳交6000元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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