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砲少女偷拍「啪啪片」上網兜售 游泳教練態度惡劣重判9年
臧男去年2月在網路結交一名高職女生,約到旅館開房間「約砲」,趁機偷拍性愛影片,事後上傳網路色情網站和付費頻道牟利,被重判9年有期徒刑。(情境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臧姓游泳教練,去年2月在網路結交一名高職女生,約到旅館開房間「約砲」,趁機偷拍性愛影片,事後上傳網路色情網站和付費頻道牟利,賺得3萬元;台北地院認定他將少女全臉拍攝,毫不顧慮地揭露少女身分,自私至極,依兒童及少年性虐待及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意圖營利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重判臧男9年有期徒刑。
判決指出,臧男去年初從交友軟體透過交友軟體TINDER結識被害少女,明知她就讀高職尚未滿18歲,卻仍於去年2月22日傍晚帶她到西門町的商務旅館上床,趁她洗澡時開啟手機錄影功能,未經她同意而竊錄雙方的性行為過程,違反其意願使少女被拍攝性影像、性交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影片。
事後臧男以手機上網,將性愛影片上傳至社群網站TWITTER、付費頻道網站FANSONE、通訊軟體TELEGRAM、成人色情網站PORNHUB,先張貼未露臉的15秒短片,並註明「高職妹」,藉以吸引觀眾至付費網站以每次400至500元價格點閱露出少女臉部的「完整版」無碼性影像,共獲利約3萬元。
由於影片拍攝少女的全臉,少女的友人發現後告知她的影片被散布於成人色情網站和社群網站,報警處理,警方去年12月發動搜索,在臧男住處查獲手機內的影片,台北地檢署起訴。
北院合議庭認為,臧男將被害少女的正面長相完整拍攝,再以免費試閱版的行銷手段兜售影片,有意圖營利販賣未成年人性影像的犯意,絲毫不顧被害人身分會完全暴露的後果,自私至極,其惡行加劇「將兒童或少年作為性客體」的惡質網路文化,案發後被少女質問時仍無悔意、也未積極彌補,不但不協助被害人下架影片,甚而直接封鎖被害人,態度惡劣,審理時仍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雖然他已和被害人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仍加重判刑9年。
依據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行拍攝、製造性影像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重罪,可併科罰金5百萬元以下;若是意圖營利而犯此罪,加重其刑至2分之1。